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金融機構應當通過盡職調查了解客戶的身份、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並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防止金融系統被用於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票據支付等壹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識別並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和交易的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中,金融機構應持續關註和審查客戶的情況和交易,了解客戶的洗錢風險,並根據風險情況及時采取適當的盡職調查和風險管理措施。金融機構對之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懷疑,或者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客戶代他人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查驗並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戶的,金融機構還應當查驗並登記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