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道路旅客運輸應當與鐵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並與信息技術、旅遊、郵政等相關產業有效銜接。
農村道路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國家推進城鄉道路客運服務壹體化,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