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和法律是兩個概念。學生違紀而非違法,學校不是執法部門。他們無權充當法律的法官,對學生以法律的名義斂財進行罰款。作為教育部門,他們應該把重點放在教育上,而不是打著為學生好的名義進行處罰。那麽罰款最後去了哪裏?進了學校或者老師的口袋,那麽為了賺錢,妳能保證老師不盯著學生,懲罰學生而不耽誤教學嗎?
學生時代誰沒違反過記錄?我記得高考最後幾天,我們班都是打牌的,更別說玩手機了。因為現在網絡這麽發達,不可能封殺或者屏蔽,必須疏通。學生不應該違紀,違紀行為不好,但不能說不好。可以進行適當的教育或處罰,但不是罰款。眾所周知,學生是最窮的,沒有收入來源。所有費用都來自父母。學校對學生罰款,然後變相向家長收錢。
或者有人說那些懲罰只針對不遵守規則的學生。如果他遵守規則,怎麽會被罰款?所以他回到了學校的定義。學校是教育活動的組織結構。什麽是教育?教育是啟蒙的培養,教育者在傳授知識的同時,要教會他們做人,言傳身教,講道理。而不是用簡單粗暴的懲罰來教育。
如果學生什麽都懂,就遵守規則。那麽學校就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教育,所以我認為學校沒有任何權利因為他們上課玩手機而對他們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