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仁為核心的法律觀
孔子對仁給出了很多解釋,其中“仁者愛人”是最好的壹個,但孔子“愛人有別”。
孔子的“愛人”可分為親密和疏遠。從“接吻”到親密和疏遠,從近到遠。
〈2〉孔子的情人等級不同。不同的年級有不同的戀愛內容。比如“君臣有禮,臣忠君”。壹個是“造”,壹個是“服”。這種關系顯然是不對等的。
孔子的愛人,並不局限於打破君子和小人的界限。“小人無,人性本善”,認為仁作為壹種高尚的道德品質,是勞動人民(“小人”)所不可能的。
2.禮貌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
〈1〉主張正名,即糾正各種違反李周規定的等級名分現象。
〈2〉主張“禮樂征服來自天子”,即禮樂制度和出兵打仗的權利在天子手中。
< 3 >主張“父隱子,子隱父”,互相包庇犯罪。
〈4〉反對“鑄鼎”。
3.道德教育高於法律強制。
〈1〉懲前毖後,強調道德感化的作用。
< 2 >以仁慈緩和正義,以懲罰輔助美德。
< 3 >以德懲惡,道德教育具有消除犯罪的功能。
4.立法和司法主要靠智者。
〈 1 〉民以救政,聖賢以立治國。
州長應該帶頭遵守法律。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響
孔子並不否認法的作用,但在論述法與人的關系時,他把統治者置於法之上,這與他在論述法與禮的關系時,把禮置於法之上有關。在討論“法”與“德”的關系時,將德置於“法”之上是完全壹致的。這種思想壹直傳到戰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