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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補強規則

法律分析:

無法更改。需要補充情況或者更正事實的,可以重新申請做筆錄,但不能修改之前的證言。刑事被告人對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他人)所作的口頭陳述。在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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