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蘇省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代理公民提起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
(三)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
(四)代理公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