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國家,如美國,只要錄音是合法的(即在錄音前征得被錄音人的同意或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錄音),錄音就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在其他國家,錄音作為證據的使用可能會受到限制或禁止,所以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判斷。
要具有法律效力,記錄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記錄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沒有人可以編輯;
2.錄音時,對方的發言是真實的意思表達,根本不存在他人的脅迫或威脅;
3.錄音的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地說出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
4.不要刪除記錄材料,但保留原始記錄材料;
5、需要對方認可錄音內容等。錄音應該是合法獲得的。錄音采集的過程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不能使用竊聽、偷聽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
綜上所述,在錄音作為證據時,需要考慮錄音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信度,以及是否符合當地法律規定的證據要求。總之,被記錄的口頭承諾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法律和實際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