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沒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
3.雙方都沒有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4、合同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
5.如果意思表示真實,本合同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訂立口頭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有充分的證人證言和錄音材料證明該口頭合同真實存在;畢竟沒有壹個有形的載體可以完整的復制協議。壹旦壹方否認口頭合同的存在,就很難證明。所以,即使關系再好,在訂立口頭合同之初,也要註意取證問題;
2.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雖然口頭合同比書面合同簡單快捷,但由於舉證困難,更容易發生合同糾紛,所以建議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