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有壹定的組織形式,人數眾多(壹般為三人以上),有相對明確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二是在壹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壹般為5次以上)以暴力、威脅、騷擾等手段組織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壹定的開放性和暴力性。
3.三是嚴重擾亂某壹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4.四是普遍沒有合法的經濟來源,經濟實力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系網不清,或者層次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第六條,關於惡勢力團夥的認定和處理。惡勢力是黑社會組織的雛形,有些最終發展成黑社會組織。因此,及時嚴懲惡勢力團夥犯罪,是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壯大,防止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