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經理金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和部署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控;
11,負責金融行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相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14.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