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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車輛的法律規定和期限

扣留車輛的時限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汽車可以被扣押的幾種情況是什麽?

1.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反面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飲酒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3.使用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用或者無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持與駕駛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5.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三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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