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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並購面臨的政治風險

法律分析:對於跨國並購而言,規避政治風險日益成為企業國際化經營必須關註的首要問題。為防範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可考慮以下具體措施:

1.加強對東道國政治風險的評估,完善動態監測和預警系統;

2.采取靈活的國際投資策略,為風險控制奠定堅實的基礎;

3、實施企業本土化戰略,減少與東道國的矛盾和摩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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