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第二條要求: (壹)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在已經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五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10、1起,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上述政策;(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擴大出口的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指導、監督和監管職責,及早發現、處理和報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積極引導經營主體堅持以質取勝,註重培育品牌;依托電子口岸平臺,建立覆蓋經營主體和電子商務出口全流程的壹體化管理系統,實現商務、海關、國稅、工商、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商品質量監管體系、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範體系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確保電子商務出口健康持續發展;(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政策實施,定期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確保政策順利實施並不斷完善。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快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試點建設,加快電子口岸結匯退稅系統與大型電商平臺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