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負責人表示,勞務派遣工比例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註。《暫行規定》在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為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比例要求的監督管理,確定用工比例的責任主體,《暫行規定》明確了比例的核算問題,即用工比例的計算單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能夠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為使派遣勞動者數量較多的用人單位能夠順利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暫行規定》給予用人單位兩年的過渡期。《暫行規定》實施前,被派遣勞動者人數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用工單位可以在《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兩年內逐步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
但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前,不得新錄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用工調整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調整用工方式,逐步達到規定的要求。
此外,隨著改革的深化和法律的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但該規定並未將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問題納入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人事部還表示,下壹步將統籌考慮、協調推進,逐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