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更名應有正當理由,提交書面《更名申請書》,可以手寫或打印,文末親筆簽名,按手印。而且過去和現在都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派出所不得拒絕更名。改名字的原因可能是:不喜歡這個名字,不好聽,等等。
壹、成年人要符合改名的條件:
第壹,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願望;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我要承諾,我將承擔因改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
根據戶籍管理條例,成年人不需要家人簽字。以身份證為例,有正當理由申請改名應該不難,但是如果要第二次改名的話會比較難,所以大家對自己的名字都沒有太大的意見,所以最好不要過多的申請改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