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內件的損毀或者短少,按照保價金額占郵件總值的比例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郵件如有遺失或損壞,按三倍收費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