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承運人簽字,但沒有收貨人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字,沒有加蓋收貨人公章的送貨單的證明效力。只有快遞、托運、郵寄等交付方式存在承運人蓋章的情況。有條件的可以將收貨人簽字的提貨單轉出。只有承運人簽字的提貨單才具有壹定的證據效力。作為買方和賣方之間的運輸紐帶,承運人通常可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這個證據的缺陷是,如果收貨人否認收貨,回憶不起收貨人在送貨單上簽字的記錄,那麽就不能通過送貨單本身的票面直接將賣方(發貨人)和買方(收貨人)聯系起來。如果有發票抵扣等其他證據,法院還是會確認送貨單的有效性。所以,在委托承運人發貨的情況下,壹定要保留好發貨快遞、托運單、郵件收據,盡量在商品名稱壹欄中詳細填寫。
第三,在最復雜的情況下,沒有收貨人的簽名,只有收貨人的簽名。這張送貨單的收據有壹定的瑕疵。在庭審中,收貨人可以提出以下兩點抗辯:壹是收貨人承認收貨人是收貨人的員工,但否認授權員工簽字;第二,直接否認收貨人的身份,不是收貨人的員工,否認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