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索取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壹式四份,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壹份):
1.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質量手冊。
4.相關安全技術規範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5.設備圖紙和技術文件。
(2)接受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退回申請人。不符合要求的,要向申請人出示不予受理通知書。
(3)產品的試制和型式試驗
驗收成功後,申請公司應根據相關要求進行產品制造或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完成後,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應向申請人提交型式試驗報告。
(四)邀請鑒定評估機構。
申請公司應攜帶申請成功受理的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邀請鑒定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和審查。
申請企業在評價時應按照生產許可證等安全技術進行規範操作,評價評估機構完成評價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評價評估報告。
(五)審批、認證
審查通過後,由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公司出具不予批準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