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軟件截圖可作為法律依據:
1.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最高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壹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息、微博客、網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65438+自2005年2月4日起施行。第116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
3.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4.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Aauto更快(短視頻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