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未經批準請假的缺勤行為。曠工以工作日為單位。1.對於曠工,《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之壹,即員工長期曠工,違反企業相關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系。2.《勞動法》對曠工沒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只是規定,因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缺勤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行政機關工作制度,不請假而缺勤的行為。為了保證機關的正常運轉,機關有壹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公務員必須達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包括工作制度。公務員要按時上班,不能遲到早退;工作中要堅守崗位,不要擅自離崗。如需短時間離崗,應先打個招呼,安排好工作。嚴格執行請假制度,批準後方可離崗,不得無故離崗或私自離崗。違者按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