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物品,以及必要的耗材、配件等。,要求多次采購,且單次采購金額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既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的小額零星采購,也包括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範圍的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小額零星采購。
需要強調的是,不得濫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以免妨礙市場秩序,沖擊項目采購。按照規定需要批量集中采購的,不能實施框架協議采購。
二是本部門、本系統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超出集中采購目錄,采購人需要多次采購,單次采購金額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從財政部前期清理違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質庫的情況來看,明顯需要采購人在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類咨詢服務領域訂立框架協議,因此專門將此類服務中的小額零星采購納入適用範圍。
這是自用自用的目錄外認證咨詢服務,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適用也應受到限制。主管預算單位能夠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收集需求形成單壹項目采購並滿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三是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部門、系統以外的委托人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方便委托人選擇,需要確定多家供應商。
這是壹個用於其他目的的項目。例如,在實踐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憑證制度屬於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四、兜底條款: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今後,隨著實踐的發展,財政部還可以規定適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