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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巡邏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交通違法處罰分為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拘留。
其中,違章者處以警告、50元以上罰款,民警可按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縣級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巡邏部門應當按照壹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但是,吊扣駕駛證6個月以上、吊銷駕駛證,必須經地市級或者相當於地市級的公安機關交通巡邏部門審批;違反者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2004年5月1日,現行條例廢止,統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交通違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