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