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生產誰付費,多生產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方法的制定應因地制宜,結合生活垃圾分類,體現分類定價、計量收費等差異化管理,並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機制。發生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