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反規定,將有害廢棄物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幹垃圾混合,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管理負責人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配置收集容器和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管理責任人未對駁運進行分類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入相應的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幹垃圾混合,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