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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法律解決垃圾焚燒廠建設影響村民正常生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65438年6月3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環境公益訴訟解釋》),自65438年10月7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都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私人利益訴訟。

實踐中,有些環境汙染行為是由汙染者和被侵權者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選擇請求汙染者或者第三人賠償。但《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汙染者與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汙染者對汙染環境也有過錯的情況下第三人應如何承擔責任,汙染者能否以第三人有過錯為由主張減輕責任。為此,本解釋第五條規定了三個方面:壹是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分別或者同時起訴汙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是被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第三人的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三是汙染者以因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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