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應急管理部處以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其中,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條、第壹百壹十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對民用航空、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給予處罰。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