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罪、答題罪、代考罪,都必須涉及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在法律未規定的相關考試中,有上述組織作弊、幫助他人組織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和答案、替考行為之壹的,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因此,考試作弊罪的既遂應包括兩個標準:壹是組織行為的完成,二是作弊行為的完成,即某壹組織行為的完成和作弊行為的開始構成既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自訴是有期限的,按照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計算。但是,訴訟時效不包括偵查階段。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