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進行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的;
(三)在選舉中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其他活動。
有組織拉票賄選的,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