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ATM機未能還錢的新聞中,我們需要註意的是,銀行只是說“多余的錢不用還”,並不代表英國居民有多余的錢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在英國的法律體系中,在公共場所的ATM機上取錢不算秘密,不構成盜竊罪;銀行也承認自己工作有失誤,客戶在對方有過錯後多拿了錢給自己,所以不構成侵占罪,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作為壹種特殊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專門的不當得利制度。基於物權行為獨立性理論,大陸法系國家規定不當得利,無論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都應當返還;而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將合同視為壹切物權的基礎。因此,英美法系國家沒有明確的不當得利制度,而是在具體案例中吸收了“損人利己,違背衡平”的原則,默認了受害方的返還申請權。但如果打官司,就要區分復雜的主觀方法和客觀方法。正因為如此,英格蘭銀行如果因為自己的失誤而打官司,也不壹定能打贏官司。另外,當天有200多個客戶取錢,訴訟費用會很高。因此,銀行只是在權衡現實的基礎上放棄了“申請退貨權”,這與銀行是否處於壟斷地位、是否對客戶謙和善良無關。所以說中國需要還錢,甚至被判刑,沒有任何積極意義,因為兩國的法律語境不同,民眾的契約意識不同,民眾的現代文明程度也不同。當然,如果以英國和中國類似事件的不同法律後果來討論“徐婷案”的性質,對於呼籲取消銀行的“超國民待遇”,落實銀行與客戶之間真正的平等契約關系,促進銀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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