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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截恐嚇兒童學生有什麽規律?

1.以主觀上尋求刺激、發泄情緒、虛張聲勢、無事生非為目的攔截、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2.根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B.持武器追逐、攔截、辱罵或恐嚇他人;

C.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d、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e、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f、其他惡劣情況。

3、攔截、恐嚇等挑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4.對小學生進行攔截、恐嚇,不構成犯罪的,警方將根據法定原則,結合案情和自己的裁量,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從重處罰,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可並處1000元罰款。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條、第三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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