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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司法機關移交案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與移交管轄不同,移交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轉移管轄的對象是民事案件,管轄權轉移所轉移的法院管轄的是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將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具體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如果不了解相關情況,可以聘請律師進行鑒定,或者直接咨詢司法機關。移交管轄權是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需要按規定辦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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