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壹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業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基本知識和貨物裝卸保管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除外)。
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五臺以上經檢驗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和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3)運輸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