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公裏,最低時速不低於60公裏。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1,倒車、逆行、掉頭越過隔離帶或在車道內停車;
2.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3、騎行、碾壓車道邊界或在路肩上行駛;
4.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
5.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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