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再審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原是第壹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民事(刑事)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或十日)內,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終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應法律錯誤;或者錯過了主題;或者證據不足,沒有定論;或者量刑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