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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對法官的影響

壹般情況下,法官辦理的案件如果重審,對法官的考核可能會受到影響。至於對法官的影響,壹般來說,第壹種影響比較小,無非是扣分、扣業績,而第二種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到被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公安,檢察院提交的證據是有瑕疵的,當時沒有發現問題。這不是故意的判斷失誤。應該沒什麽大問題,該追的責任都要追壹個。如果法官不負責任,獨斷專行,或者受賄枉法,都可能被追究責任。至於記過還是刑事責任,要看情節的大小或者嚴重程度。

申請人申請再審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原是第壹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民事(刑事)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或十日)內,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終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應法律錯誤;或者錯過了主題;或者證據不足,沒有定論;或者量刑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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