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濫用民事訴權是指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了達到某種不正當的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合法的形式進行不正當的訴訟,以期通過訴訟糾纏法院或者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財力、司法資源浪費的行為。有三個特征:(1)濫用民事訴權是行為人出於非法目的不當行使訴權,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本質特征;(2)濫用訴權有行使訴權的表面形式,以其形式為特征;(3)濫用訴權是侵權,是違法的,這是法律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一篇: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偏離的原因下一篇:勞動仲裁場所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