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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法律分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都屬於玩忽職守罪。刑法中沒有徇私枉法罪,只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枉法不征少繳稅款罪。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是壹般法,涵蓋了所有的玩忽職守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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