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對依法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不予決定或者處理,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被侵占,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壹般來說,濫用職權是結果犯,危害結果是說明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可選要件。“重大損失”是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之壹,也是區分濫用職權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如何認定刑法意義上的重大損失,也成為辦理瀆職犯罪的關鍵問題。量刑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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