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的人數必須是奇數。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府調整。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壹至二人和委員若幹人。
仲裁委員會成員由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織推選,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員會成員協商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