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法律規定

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法律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壹)造成死亡65438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傷亡人數三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 上一篇: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專題宣傳活動。
  • 下一篇:誰能告訴我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可以跨地區放貸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