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處理:案件調查取證完畢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7日內送達當事人。
三。強制執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並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