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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勞動者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各種報酬。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壹定的工作,勞動者就有按勞取酬的權利。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然後用獲得報酬的勞動購買自己和家庭需要的消費,從而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養活家庭,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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