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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臨時身份證的限制

法律分析

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的使用範圍與身份證相同。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具備相關辦理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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