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作出判決前,因特定情況導致在壹定期限內無法繼續審理,在相關情況消失後,決定暫時中止審理案件的活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斷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審判長時間無法繼續進行的,可以中止審判: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是什麽?
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如下:
1,原告合法。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是合法的。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指出誰是被告;
3.起訴的理由是合法的。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主張和確切的事實依據;
4、符合受案範圍和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