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不滿六個月的員工,病假支付標準為: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為60%;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的,工資按70%計發;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工資按80%計算;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工資按90%計算;5.連續工作八年及以上的,按照100%計算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員工,病假支付標準如下:1;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60%計發工資;2、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工資按65%計算;3、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工資按70%計發。
法律客觀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 .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五年以上是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