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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的條款是什麽

(1)到期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可轉債面值的114%的價格(含最後壹次利息)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2)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內,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公司有權決定以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債券:

1.在可轉債轉股期間,公司股票收盤價至少連續20個交易日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

上述30個交易日內發生轉讓價格調整的,轉讓價格調整前交易日的計算以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後交易日的轉讓價格為準,以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為準。

2.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余額低於3000萬元時。"

請註意,贖回條款其實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以贖回。

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相同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好理解。關鍵是強制贖回條款:

“在可轉債轉股期間,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盤價至少連續20個交易日不低於可轉債當期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決定按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轉換債券的價格。”

擴展數據:

修改後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與前壹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較高者。同時,修改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壹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和股票面值。

上述30個交易日內發生轉讓價格調整的,轉讓價格調整前的交易日計算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計算調整前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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