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標準為172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4元/小時;
第三標準為15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3元/小時;
第四檔標準為141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對應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