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土地出讓成交總金額),或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滿時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用於續期的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補足土地出讓價款。大城市交的土地出讓金在1.5元到30元之間。中等城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在1.2元到24元之間。小城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在0.9元-18元之間。縣、鎮、工礦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在0.6元-12元之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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