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
第二百三十九條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再審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