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交保護的法律依據外交保護是指根據壹般國際法【1】,允許壹國對另壹國違反國際法並給其國民造成損失的行為要求賠償的權利。外交保護是國家間法律關系的壹種表現形式,其中的法律主體是國家。在給予外國國民外交保護時,國家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個是受害者個人必須擁有自己的國籍,另壹個是受害者個人已經用盡居住國的當地補救措施【2】。所謂國籍原則,是指個人必須擁有自己的國籍,並從受到傷害時起至最終解決前繼續保留其國籍,即“國籍延續原則”。“由於國際法賦予每個國家對其國民行使外交保護的權利,為了獲得外交保護,公司必須證明其擁有相關國家的國籍。國籍是壹個國家與其國民之間的‘忠誠紐帶’,外交保護是這種紐帶的結果【3】。”國籍的聯系在於相關時期必須不間斷。這壹要求的目的是防止通過簡單改變索賠國籍的手段濫用外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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